「icash2.0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及「手機icash2.0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修改公告
2018/12/26
茲公告修正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icash2.0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及「手機icash2.0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第十六條,並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實施。
有關前述修訂內容,請參閱下列新舊條款內容對照表,修改部分以底線標示。如持卡人對本次修訂有異議,請依「icash2.0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及「手機icash2.0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 第十七條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若未於公告開始後三十日內提出異議並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者,則將視為同意本次修改內容。
條號 | 修訂前 | 修訂後 |
第十六條 | 有下列情形時,發行機構所簽定之特約機構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 icash 2.0 交易: 一、 icash 2.0 為偽造、變造或有毀損、斷裂、缺角、打洞、扭曲之情事者。 二、 持卡人依本契約第十五條辦理掛失或本契約已解除或終止者。 三、 發行機構依本契約第五條已暫停持卡人使用 icash 2.0 之權利者。 四、 非發行機構所規定得持有特定記名式 icash 2.0 之持卡人本人。 五、 特約機構之機器或網路連線設備等,不能讀取或辨識 icash 2.0 資料者。 六、 持卡人於特約機構營業時間以外時間要求交易者。 七、 發行機構有具體事實合理懷疑持卡人有非法或不正常交易之情事者。 八、 持卡人使用 icash 2.0 從事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交易,該商品或服務其分期或分次給付期間超過一年者。 |
有下列情形時,發行機構所簽定之特約機構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 icash 2.0 交易: 一、 icash 2.0 為偽造、變造或有毀損、斷裂、缺角、打洞、扭曲之情事者。 二、 持卡人依本契約第十五條辦理掛失或本契約已解除或終止者。 三、 發行機構依本契約第五條已暫停2持卡人使用 icash 2.0 之權利者。 四、 非發行機構所規定得持有特定記名式 icash 2.0 之持卡人本人。 五、 特約機構之機器或網路連線設備等,不能讀取或辨識 icash 2.0 資料者。 六、 持卡人於特約機構營業時間以外時間要求交易者。 七、 發行機構有具體事實合理懷疑持卡人有非法或不正常交易之情事者。 八、 持卡人使用 icash 2.0 從事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交易,該商品或服務其分期或分次給付期間超過一年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