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ash2.0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及「手機icash2.0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修改公告
2018/12/26

茲公告修正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icash2.0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及「手機icash2.0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第十六條,並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實施。

有關前述修訂內容,請參閱下列新舊條款內容對照表,修改部分以底線標示。如持卡人對本次修訂有異議,請依「icash2.0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及「手機icash2.0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 第十七條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若未於公告開始後三十日內提出異議並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者,則將視為同意本次修改內容。

條號 修訂前 修訂後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時,發行機構所簽定之特約機構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 icash 2.0 交易:
一、 icash 2.0 為偽造、變造或有毀損、斷裂、缺角、打洞、扭曲之情事者。
二、 持卡人依本契約第十五條辦理掛失或本契約已解除或終止者。
三、 發行機構依本契約第五條已暫停持卡人使用 icash 2.0 之權利者。
四、 非發行機構所規定得持有特定記名式 icash 2.0 之持卡人本人。
五、 特約機構之機器或網路連線設備等,不能讀取或辨識 icash 2.0 資料者。
六、 持卡人於特約機構營業時間以外時間要求交易者。
七、 發行機構有具體事實合理懷疑持卡人有非法或不正常交易之情事者。
八、 持卡人使用 icash 2.0 從事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交易,該商品或服務其分期或分次給付期間超過一年者。
有下列情形時,發行機構所簽定之特約機構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 icash 2.0 交易:
一、 icash 2.0 為偽造、變造或有毀損、斷裂、缺角、打洞、扭曲之情事者。
二、 持卡人依本契約第十五條辦理掛失或本契約已解除或終止者。
三、 發行機構依本契約第五條已暫停2持卡人使用 icash 2.0 之權利者。
四、 非發行機構所規定得持有特定記名式 icash 2.0 之持卡人本人。
五、 特約機構之機器或網路連線設備等,不能讀取或辨識 icash 2.0 資料者。
六、 持卡人於特約機構營業時間以外時間要求交易者。
七、 發行機構有具體事實合理懷疑持卡人有非法或不正常交易之情事者。
八、 持卡人使用 icash 2.0 從事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交易,該商品或服務其分期或分次給付期間超過一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