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公告修正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前言及第二十二條通知,並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實施。
有關前述修正內容,請參閱下列修正前後內容對照表,修正部分以紅字標示。如使用者對本次修訂有異議,請依「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第二十條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
若未於公告開始後七日內提出異議並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者,則將視為同意本次修改內容。
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修訂前後對照表 | ||
條文 | 修正前文字 | 修正後文字 (以紅字標示) |
前言 |
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所載之各項業務提供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為保障使用者權益,本公司已提供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供使用者攜回或於本服務網頁上公告,供使用者審閱至少三日。 |
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所載之各項業務提供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為保障使用者權益,本公司已提供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供使用者攜回或於本服務網頁上公告,供使用者審閱至少三日。 |
第二十二條、通知 |
使用者同意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依本契約所為之通知應以約定之方式送達使用者申請本服務時所提供之通訊資料。 |
使用者同意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依本契約所為之通知應以電子郵件或約定之方式(手機應用程式App通知推播等)送達使用者申請本服務時所提供之通訊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