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公告修正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第六條第五款第三目及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目,並自 112 年 6 月 9 日起生效實施。
有關前述修正內容,請參閱下列修正前後內容對照表,修正部分以紅字標示。如使用者對本次修訂有異議,請依「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 第二十條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若未於公告開始後七日內提出異議並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者,則將視為同意本次修改內容。
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修訂前後對照表
條文 |
修正前文字 |
修正後文字(以紅字標示) |
---|---|---|
第六條、 儲值卡使用說明 第五款第三目 |
五、儲值卡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在可確定儲值卡之金錢價值餘額且無疑義帳款,並扣除約定之手續費後,應返還儲值卡之餘額: (一)記名式儲值卡使用者提示儲值卡或依本契約約定辦理掛失手續後,請求本公司終止契約者。 (二)無記名式儲值卡使用者提示儲值卡向本公司申請終止契約者。 (三)使用者依本契約約定請求提領款項或終止契約時,本公司得與使用者約定,由使用者支付寄送款項之郵資(或轉帳費)。 |
五、儲值卡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在可確定儲值卡之金錢價值餘額且無疑義帳款,並扣除約定之手續費後,應返還儲值卡之餘額: (一)記名式儲值卡使用者提示儲值卡或依本契約約定辦理掛失手續後,請求本公司終止契約者。 (二)無記名式儲值卡使用者提示儲值卡向本公司申請終止契約者。 (三) 使用者依本契約約定請求終止契約並返還儲值餘額時,本公司得與使用者約定,由使用者支付寄送款項之郵資(或轉帳費)。 |
第十一條 費用 第二款第三目 |
(三)提領款項作業手續費:記名式及其他依法得掛失之儲值卡使用者申請提領全部儲值餘額時,每次手續費為新臺幣 15 元。 |
(三) 儲值餘額返還作業手續費:儲值卡使用者申請終止契約並返還儲值餘額時,每次手續費為新臺幣 15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