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勘誤公告
2022/09/02

茲針對本公司前於111年06月28日公告修正之「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進行勘誤,勘誤表如下:

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

條文 原公告文字 勘誤後文字
(請見紅字處,刪除部分以刪除線標示)
第六條 儲值卡使用說明

一、使用範圍及有效期限
(一) 儲值卡僅得於標示本公司識別標幟之特約機構營業場所、網站或自動化服務設備使用。
(二) 本公司對儲值卡所儲存之金錢價值不得訂定使用期限。但本公司發行提供不限使用次數之儲值卡者,不在此限,惟應於儲值卡上記載使用期限及終止使用之處理方式。
(三) 使用者連續2年以上未儲值或未使用儲值卡完成交易時,本公司得停止該儲值卡之交易功能。但使用者得進行儲值或開卡程序,以重新啟動該儲值卡之交易功能。
二、儲值卡自動扣款之方法
(一) 使用者應按本公司公告之使用方式於儲值餘額內扣款支付交易帳款。儲值卡之扣款方式得依本公司與特約機構之約定採線上即時交易或其他非線上即時交易方式進行。
(二) 交易帳款逾儲值餘額時,該筆儲值卡交易不會完成,亦不會部分扣款,但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使用者與本公司約定,得單次墊款使用者使用於「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事業或停車場業之費用,使用者於下次儲值時,補回該次墊款。
2、本公司允許使用者同時提供現金或禮券補足該筆交易差額。
(三) 如因使用者同時攜帶二張以上之儲值卡(無論是否為同一電子支付機構所發行),致感應設備同時感應二張以上之儲值卡,造成重複扣款時,本公司應協助使用者解決爭議。
三、儲值方式:使用者應於本公司設置或授權之人工服務櫃檯、自動化服務機器或網站就重複儲值式之儲值卡辦理儲值,並應即時確認儲值後儲值餘額是否正確。使用者如擅自變更儲值卡之資料或向其他第三人辦理儲值,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四、儲值及交易限額
(一) 每張儲值卡之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一萬元為限。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儲值卡之儲值餘額應以新臺幣為計價單位(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 記名式儲值卡使用於網際網路交易之每月累計付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萬元為限。同一持卡人於本公司持有二張以上得使用於網際網路交易之儲值卡,其交易金額應合併計算,且歸戶後總交易金額不得超過該限額。
(三) 儲值卡之儲值餘額不計算利息。
(四) 附隨電子支付帳戶之儲值卡,其交易金額應與該電子支付帳戶交易金額合併計算,且不得超過該電子支付帳戶類別之限額。
五、儲值卡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在可確定儲值卡之金錢價值餘額且無疑義帳款,並扣除約定之手續費後,應返還儲值卡之餘額:
(一) 記名式儲值卡使用者提示儲值卡或依本契約約定辦理掛失手續後,請求本公司終止契約者。
(二) 無記名式儲值卡使用者提示儲值卡向本公司申請終止契約者。
(三) 使用者依本契約約定請求提領款項或終止契約時,本公司得與使用者約定,由使用者支付寄送款項之郵資(或轉帳費)。
六、儲值卡之遺失、被竊或毀損滅失
(一) 無記名式儲值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使用者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或滅失時,使用者不得掛失止付。
(二) 記名式及其他依法得掛失之儲值卡如有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使用者應儘速以電話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或其他經本公司指定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並依第十一條繳交掛失手續費。本公司發現該儲值卡涉嫌詐騙、洗錢等不法情事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使用者,要求使用者於收受通知日起五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惟如使用者有不可抗力事由(如天災、事變等),以該事由結束日起算五日。
(三) 記名式及其他依法得掛失之儲值卡使用者依前款規定以電話或約定方式通知掛失,即視為完成掛失手續,自完成掛失手續三小時後被冒用或盜用所發生之損失,應由本公司負擔。但依前款完成掛失手續後三小時內,就非線上即時交易被冒用或盜用所發生之損失,應由使用者自行負擔。
(四) 記名式及其他依法得掛失之儲值卡使用者於辦理掛失手續後,未提出本公司所請求之使用者身分確認文件、無故拒絕協助本公司調查、未依本款第二目所定期間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並提出已報案之證明者,經本公司催告到達五日內,使用者仍未提出前開文件而生之冒用或盜用損失,應由使用者自行負擔。
(五) 儲值卡如有毀損,或記名式及其他依法得掛失之儲值卡有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或滅失情事時,使用者得申請本公司換發儲值卡。但本公司如有正當理由,得不發給相同卡面圖案、卡片材質、形狀、大小之儲值卡。
(六) 儲值卡如有毀損,或記名式及其他依法得掛失之儲值卡有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或滅失情事,而其原因係由於本公司或特約機構所致者,不得向使用者請求支付儲值卡換發工本費。
七、大量購卡規範及銀行服務
(一) 同一使用者購買儲值卡達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數量或金額者,應配合公司要求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本公司並得依法加以記錄或進行必要之身分確認程序。本公司對於是否同意任何個人、團體或組織所提出大量、多次、高價值或重複購卡之需求,具有最終決定權。
(二) 本公司與銀行合作提供自動加值服務,銀行就所提供的自動加值服務,可能設有獨立的附加條款及細則,在使用此等服務前,使用者應詳閱及決定是否同意有關條款及細則;使用者持有與本公司合作發行具儲值卡功能之卡片(例如icash聯名卡),請向合作發行之機構查詢相關權利義務。

一、使用範圍及有效期限
(一) 儲值卡僅得於標示本公司識別標幟之特約機構營業場所、網站或自動化服務設備使用。
(二) 本公司對儲值卡所儲存之金錢價值不得訂定使用期限。但本公司發行提供不限使用次數之儲值卡者,不在此限,惟應於儲值卡上記載使用期限及終止使用之處理方式。
(三) 使用者連續2年以上未儲值或未使用儲值卡完成交易時,本公司得停止該儲值卡之交易功能。但使用者得進行儲值或開卡程序,以重新啟動該儲值卡之交易功能。
二、儲值卡自動扣款之方法
(一) 使用者應按本公司公告之使用方式於儲值餘額內扣款支付交易帳款。儲值卡之扣款方式得依本公司與特約機構之約定採線上即時交易或其他非線上即時交易方式進行。
(二) 交易帳款逾儲值餘額時,該筆儲值卡交易不會完成,亦不會部分扣款,但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使用者與本公司約定,得單次墊款使用者使用於「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事業或停車場業之費用,使用者於下次儲值時,補回該次墊款。
2、本公司允許使用者同時提供現金或禮券補足該筆交易差額。
(三) 如因使用者同時攜帶二張以上之儲值卡(無論是否為同一電子支付機構所發行),致感應設備同時感應二張以上之儲值卡,造成重複扣款時,本公司應協助使用者解決爭議。
三、儲值方式:使用者應於本公司設置或授權之人工服務櫃檯、自動化服務機器或網站就重複儲值式之儲值卡辦理儲值,並應即時確認儲值後儲值餘額是否正確。使用者如擅自變更儲值卡之資料或向其他第三人辦理儲值,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四、儲值及交易限額
(一) 每張儲值卡之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一萬元為限。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儲值卡之儲值餘額應以新臺幣為計價單位(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 記名式儲值卡使用於網際網路交易之每月累計付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萬元為限。同一持卡人於本公司持有二張以上得使用於網際網路交易之儲值卡,其交易金額應合併計算,且歸戶後總交易金額不得超過該限額。
(三) 儲值卡之儲值餘額不計算利息。
(四) 附隨電子支付帳戶之儲值卡,其交易金額應與該電子支付帳戶交易金額合併計算,且不得超過該電子支付帳戶類別之限額。
五、儲值卡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在可確定儲值卡之金錢價值餘額且無疑義帳款,並扣除約定之手續費後,應返還儲值卡之餘額:
(一) 記名式儲值卡使用者提示儲值卡或依本契約約定辦理掛失手續後,請求本公司終止契約者。
(二) 無記名式儲值卡使用者提示儲值卡向本公司申請終止契約者。
(三) 使用者依本契約約定請求提領款項或終止契約時,本公司得與使用者約定,由使用者支付寄送款項之郵資(或轉帳費)。
六、儲值卡之遺失、被竊或毀損滅失
(一) 無記名式儲值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使用者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或滅失時,使用者不得掛失止付。
(二) 記名式及其他依法得掛失之儲值卡如有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使用者應儘速以電話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或其他經本公司指定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並依第十一條繳交掛失手續費。本公司發現該儲值卡涉嫌詐騙、洗錢等不法情事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使用者,要求使用者於收受通知日起五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惟如使用者有不可抗力事由(如天災、事變等),以該事由結束日起算五日。
(三) 記名式及其他依法得掛失之儲值卡使用者依前款規定以電話或約定方式通知掛失,即視為完成掛失手續,自完成掛失手續三小時後被冒用或盜用所發生之損失,應由本公司負擔。但依前款完成掛失手續後三小時內,就非線上即時交易被冒用或盜用所發生之損失,應由使用者自行負擔。
(四) 記名式及其他依法得掛失之儲值卡使用者於辦理掛失手續後,未提出本公司所請求之使用者身分確認文件、無故拒絕協助本公司調查、未依本款第二目所定期間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並提出已報案之證明者,經本公司催告到達五日內,使用者仍未提出前開文件而生之冒用或盜用損失,應由使用者自行負擔。
(五) 儲值卡如有毀損,或記名式及其他依法得掛失之儲值卡有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或滅失情事時,使用者得申請本公司換發儲值卡。但本公司如有正當理由,得不發給相同卡面圖案、卡片材質、形狀、大小之儲值卡。
(六) 儲值卡如有毀損,或記名式及其他依法得掛失之儲值卡有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或滅失情事,而其原因係由於本公司或特約機構所致者,不得向使用者請求支付儲值卡換發工本費。
七、大量購卡規範及銀行服務
(一) 同一使用者購買儲值卡達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數量或金額者,應配合公司要求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本公司並得依法加以記錄或進行必要之身分確認程序。本公司對於是否同意任何個人、團體或組織所提出大量、多次、高價值或重複購卡之需求,具有最終決定權。
(二) 本公司與銀行合作提供自動加值服務,銀行就所提供的自動加值服務,可能設有獨立的附加條款及細則,在使用此等服務前,使用者應詳閱及決定是否同意有關條款及細則;使用者持有與本公司合作發行具儲值卡功能之卡片(例如icash聯名卡),請向合作發行之機構查詢相關權利義務。

第七條 核對機制

一、本公司於每次處理使用者支付指示完成後,應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使用者應核對處理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本公司發出通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本公司查明。
二、本公司於收到使用者前款通知後,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本公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使用者。
三、本公司應依雙方約定之方式,免費提供使用者隨時查詢一年內之交易紀錄及儲值紀錄,並應依使用者之請求,提供交易或儲值一年後未滿五年之交易紀錄或儲值紀錄。
四、本公司應要求特約機構於使用者持儲值卡完成交易時,須以下列方式之一提供使用者確認交易紀錄:
(一) 提供可顯示儲值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之交易憑證供核對。
(二) 於使用者完成交易時顯示當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並由使用者自行選擇是否列印交易憑證。
(三) 於使用者完成交易時顯示當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並由本公司提供使用者得事後自行查詢交易紀錄之管道。
(四) 於使用者完成交易後以約定方式通知使用者當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

電子支付帳戶交易核對機制:
一、本公司於每次處理使用者支付指示完成後,應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使用者應核對處理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本公司發出通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本公司查明。
二、本公司於收到使用者前款通知後,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本公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使用者。
三、本公司應依雙方約定之方式,免費提供使用者隨時查詢一年內之交易紀錄及儲值紀錄,並應依使用者之請求,提供交易或儲值一年後未滿五年之交易紀錄或儲值紀錄。
四、本公司應要求特約機構於使用者持儲值卡完成交易時,須以下列方式之一提供使用者確認交易紀錄:
一、提供可顯示儲值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之交易憑證供核對。
二、於使用者完成交易時顯示當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並由使用者自行選擇是否列印交易憑證。
三、於使用者完成交易時顯示當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並由本公司提供使用者得事後自行查詢交易紀錄之管道。
四、於使用者完成交易後以約定方式通知使用者當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